| 搜房新房网 网尽天下新房:http://newhouse.gz.soufun.com 励某于2003 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4 年2月,小区前幢9楼住户在顶楼平台上搭建了建筑物,励某便以该建筑物遮挡其家中日照为由,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随后向该住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住户7天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样。由于该住户迟迟未予拆除,励某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为督促物业尽到管理职责,2004 年1月开始励某便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12月已累计欠缴物业管理费1384.90 元。期间物业公司曾多次向励某发出收费通知,但励某坚持必须拆除违章建筑才付钱。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励某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用,而业主在享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后,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亦是其应尽义务,所以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励某因小区内前幢住户在平台上违章搭建一事不能构成其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对此励某可另案诉讼,故判决励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384.90 元及滞纳金。 法官点评 由于业主需求不同,很多人入住新居后会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变,从而可能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对这种违反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或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情况严重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拆除。如受侵害的其他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某方面未能尽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反映,但不能以拒缴物业管理费这种违约行为作为督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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